中国ROHS 2.0 常见问题答疑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将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并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该办法涉及行业广泛,将对众多制造商产生影响。为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相关院所、协会等共同编制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并已于2016年5月公布。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将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并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该办法涉及行业广泛,将对众多制造商产生影响。为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相关院所、协会等共同编制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并已于2016年5月公布。

《常见问题答疑》共涉及五大部分,总计56个企业较关心的问题,包括综合性问题、《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其他要求与有关罚则等问题。

为了更好协助企业快速掌握相关要求,挑选了以下重点问题Q&A.

Q: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A: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以市场投放时间为基准。换言之,若产品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市场,则无需遵循《管理办法》的要求;若产品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才进入市场,则必须满足《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产品的生产时间何时。

Q: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否也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A:依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解答,针对进口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以市场投放时间为基准,而非产品生产日期。换言之,若进口产品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市场,则无需遵循《管理办法》的要求;若进口产品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才投放市场,则必须满足《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产品生产日期何时。因此,进口产品的生产日期与《管理办法》的适用性无关,而与进口或市场投放时间有关。

Q:《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这些主要指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A: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Q:电器电子产品结构复杂,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A: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指在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正确操作条件下,产品内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泄漏或发生突变,不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亦不会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时间周期。该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或进口企业自行设定,无需政府审批。相关行业组织有权制定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这些组织将制定的指导意见报备。

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建议数据范围,若期限不超过10年,则为1至10之间的整数;若期限超过10年,则为相近的5的整数倍。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

Q: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一同销售时,是否要进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A:关于非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在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实现产品结构或功能需求之必需部分,须遵循《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并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注明相关配件的有害物质含量。否则,可豁免标识。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裨益。

Q: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A: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Q: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进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独立的标识?

A: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Q: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A: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现在很多电器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同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一个标识?

A: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一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全部单元。

Q:SJ/T 11364-2014正式实施后,企业之前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是否可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A:通常情况下,SJ/T 11364-2014 实施日期后,企业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进行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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